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林水局),乡村振兴办: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闽委振兴组〔2019〕3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和《开展乡村振兴“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莆委振兴组〔2019〕1号)要求,为做好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2740.5万元,款列“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资金在市本级支出;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各县区(管委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对于闽财农〔2019〕51号所要求的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请各县区按与市级1:1比例分担的原则,加强资金统筹,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
附件:1.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安排明细表
2.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