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区组织部,有关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9〕3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118号)精神,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经研究,现下达市级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转移支付75万元(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按照(闽委组通〔2019〕31号)“中央、省级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市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万元补助资金”要求,市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3万元,县级财政要安排不少于7万元补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通过财力性结算予以补助。县(区、管委会)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70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科目。
三、请有关县(区、管委会)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下拨各级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市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分配表
2.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