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发改局(计统局):
现将《莆田市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规范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粮食产业不断发展,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粮规〔2022〕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11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莆田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莆财绩〔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以专门支持以下方向的资金:
(一)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二)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
(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
(五)“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六)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
(七)引粮入莆奖励和粮食应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专项资金在紧急状态下应优先用于保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保供稳市决策部署的需要。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和“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市人大批复的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范围内进行补助、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管理:
市发改委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市级支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等方面的奖励。
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主要用于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绿色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绿色储粮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的补助。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县(区)级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或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质检部门采购仪器设备、检验室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包括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节粮减损以及粮食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等方面的补助。
“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企业(含经销店)的奖励。
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省认定为“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等名牌名品方面企业的奖励。
引粮入莆奖励和粮食应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主要是依据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引粮入闽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且年度内专项评估判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保障中心;补助年度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无拒不履行情况发生。
(二)申报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所在地粮食行政部门仓储备案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能够应用绿色仓储技术、信息化技术储粮,储存期间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
(三)申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县(区)级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含联建或共建方式建设)承担市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支持其采购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化验室提升改造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自建检化验室应具备1人以上专(兼)职检验检测人员,承担企业政策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支持其采购粮食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验室维修改造等。
(四)申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绿色储粮、节粮减损有方法、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以粮食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提升为载体广泛宣传引导爱粮节粮新风尚富有成效的。
(五)申报“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国家、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示范经销店);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管理规范,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六)申报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国家、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等名牌名品的粮油产品;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申报引粮入莆和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度内获得省级引粮入闽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资金补助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一)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引粮入莆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按照固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一)申报仓储设施功能提升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及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企业自愿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市发改委结合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按“总额控制、统筹分配”的原则,综合评价项目优先级次、资金投入、运营情况、成果效益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原则上补助标准每个企业不得超过20万元。
具体补助金额=项目资金总投入×补助比例。
(二)引粮入莆奖励、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引粮入闽奖励、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建设补助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再给予15%以内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省奖励、补助金额×市级配套奖励比例(比例在15%之内)。
第十条 (一)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项目: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元/年;
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储运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15000元/年;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奖励30000元/年。
若符合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项目两个及以上奖励标准时,其奖励金额不得累计,遵循从高原则,按照本项目范围内最高的一项标准予以奖励。
(二)“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经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经国家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
(三)创建粮油名牌名品项目:入选“福建好粮油”产品名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入选“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年。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结合省、市粮食安全保障专项规划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要求,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原则,研究确定年度内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方向,当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额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一)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函)复印件;
(三)相关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合同复印件;
(四)付款凭证复印件、费用支出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原件留存企业备查);
(五)项目实施、效益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经当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补助金额,对于明确分配到企业、个人的项目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委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执行期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二)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和评价。
(三)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及时纠正。
补助单位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相应佐证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报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依法依规、按申报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及工程类、采购安装类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资格:不接受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预算法》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为做好新旧资金管理办法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执行前,仍按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