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
现将《莆田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绩效监控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开展的预警、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级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三)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市级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市级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措施;
(二)牵头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强化绩效监控结果的应用等。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的相关结果;
(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负责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同时,对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进行预警分析,对偏离绩效目标和发现项目管理问题的,要深入剖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市级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市级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资金绩效监控和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监控。按照预算形式,可分为政策和项
目支出绩效监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监控。
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投入和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及预计结余结转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以及保障绩效目标完成所制定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手段,并以定量分析为主要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判。
第九条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条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市级部门日常监控和市级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条件具备时,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绩效监控情况开展在线监控。对科研类项目(参照中央部门绩效监控口径)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一条每年9月市级部门要集中对1—8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以批复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全面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填报绩效监控报告。市级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填写绩效监控报告。并于9月30日前提交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上述绩效监控模块进行报送的,应报送纸质资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含有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要同时按照中央、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通过实施绩效监控,规范支出行为,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促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预算拨付和后续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的内容。
第十六条市级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绩效监控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预期低效无效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主要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达不到预期要求,以及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绩效目标执行滞后的项目,市级部门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纠偏整改。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评价相衔接。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时,应当以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充实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文件《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财绩〔2019〕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