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或者分离后的资产评估机构,除按资产评估设立或资产评估机构变更的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2.合并或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3.合并或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4.合并或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的,自合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被合并方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并到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立的,自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二)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伙制跟公司制转换的,自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
(三)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和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设区市财政部门书面意见。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撤销,应向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及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提交下列材料:1.注销申请;2.同意注销机构资产评估资质的股东会决议;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原件;4.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经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公告注销后,应当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资产评估”字样,也不得从事资产评估法定业务。以上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一份,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一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