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的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三)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需提供非执业证明);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六)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以上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如下: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3、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4、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5、所持有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6、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7、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