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11:06 字号: T | T

有关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追减2023 年省级农业救灾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3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追减《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省级农业救灾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3〕105号)已下达的省级农业救灾资金330万元,款列“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追加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330万元(见附件1),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99-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抓紧抓好受灾地区农业生产恢复、农业设施灾损修复等防灾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二、此次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照《农业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抓好绩效目标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农业救灾资金分配表

   2.农业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