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建档立卡脱贫户用水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16:19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湄洲岛财金局、农林水局:

  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好“四个不摘”要求,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发〔2021〕11号)精神,对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户用水给予每户每年100元补助,减轻脱贫户用水支出负担。现根据2023年底各县(区、管委会)建档立卡脱贫户数量,下达2024年建档立卡脱贫户用水补助资金79.41万元(其中:仙游县51.27万元、荔城区4.14万元、城厢区6.83万元、涵江区11.17万元、秀屿区4.83万元、北岸0.64万元、湄洲岛0.53万元),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报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区、管委会)水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落实好脱贫户用水补助政策。县区(管委会)水利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跟踪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确保补助资金不漏一户发放到位。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当地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2024年建档立卡脱贫户用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