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全国农村地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全省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紧急会议和《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脱贫对象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补助资金150.096万元(仙游县101.502万元、荔城区8.178万元、城厢区12.162万元、涵江区16.542万元、秀屿区9.39万元、北岸1.32万元、湄洲岛1.002万元),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报支。
一、疫情防控物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购买,不得直接补助给脱贫对象个人,物资足额发放到位后补助资金仍有结余的,可由县区统筹用于2023年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支出,确保年底前资金全部使用支出。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适当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增强脱贫对象疫情防控能力。
二、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脱贫对象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