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5:26 字号: T | T

各县区委(工委)农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经研究,现从“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1631.75万元,其中:1631.75万元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具体详见附表1)。

  一、资金专项用于第一、二、三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重点支持第二批),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

  二、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区委(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跟踪督促,确保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强项目策划、审核把关,落实“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要求,有效促进村财增收、农民增收。

  四、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由市委农办另文下达。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的示范创建资金(详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和《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统筹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水平;执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应承担资金安排表

  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