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湄洲岛财政金融局、农林水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乡村振兴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朝着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方向前进,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发〔2021〕11号)、《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中共莆田市委农办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选派第七批驻村第一书记和开展“机关+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组通〔2024〕13号)、《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莆委农办〔2024〕7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简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3〕10号)文件精神和莆田市委组织部要求,经研究,决定提前下达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1756万元(附件1),款列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报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建设。按照“机关+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的要求,紧盯结对共建任务,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力量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每个结对共建村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支持结对共建村建设。
(二)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每个村市级配套资金3万元,用于支持全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37个村,对有发展思路、有工作规划、有具体措施的县区,以及全省整县推进、整县提升示范县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试点县区予以优先考虑。
(三)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莆田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关工作要求,从202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540万元,用于扶持每个乡镇(街道)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幅度最高且不少于10%增幅的村,每个村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扶持资金(此项补助仅可享受一次,当年享受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37个村不再参加补助,由其他村替补,具体由乡镇确定),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我市村级集体经济总量扩大、质量提升、效益增加,有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成效。
(四)加大乡村振兴信息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信息宣传工作,强化各地经验典型总结宣传,加大学习交流和推广力度,营造浓厚的乡村振兴宣传氛围,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信息宣传工作补助资金35万元,用于乡村振兴信息宣传、市级美丽庭院牌匾制作、举办乡村振兴现场会等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用于“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建设、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信息宣传等方面,助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县(区、管委会)要尽快研究下达此次下达的资金,据实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完成实施但有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统筹调整用于符合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扎实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