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 10:00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发〔2021〕11号)、《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续聘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19〕186号)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开展银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劳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人社文〔2019〕1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前下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529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 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 ”科目报支。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续聘和银发劳务服务的统筹协调以及补贴资金的申请分配、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各用人单位做好岗位开发聘用和在岗人员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脱贫对象身份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续聘和银发劳务服务项目完成实施但有结余的补助资金,可调整用于符合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

  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