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振兴办):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部门2022-2024年支出规划和202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莆财预〔2021〕74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厅级领导挂钩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委办〔2021〕23号)、《关于研究推进仙游县大济镇西南村和度尾镇洋坂村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纪要》(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121号)、《关于研究涵江区蒜溪片区、大东村乡村振兴工作的纪要》(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120号)和《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莆田市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工作的通知》(莆农综〔2021〕101号)及市政府批复精神,现提前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040.5万元(附件1)。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报支。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做好2023年项目谋划,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乡镇,市厅级领导挂钩村及所在乡镇要主动与市直牵头部门对接联系,确保于2023年2月底前明确年度发展思路、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做到项目早动工、资金早支出、群众早受益。
二、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和《开展乡村振兴“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莆委振兴组〔2019〕1号)要求,按县区与市级1:1比例分担的原则,及时足额落实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县级配套资金,最迟不得超过5月31日。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