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09:48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乡村振兴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朝着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方向前进,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厅级领导挂钩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委办〔2021〕23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乡村建设“五个美丽”创建活动的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2〕3号)、《中共莆田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乡村“五个美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委振兴办〔2023〕2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1〕20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等文件、有关县区申请报告及市政府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557.31万元(附件1),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建设支出”科目报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完成2023年度乡村建设“五个美丽”创建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共莆田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乡村“五个美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委振兴办〔2023〕2号)要求,紧盯任务目标,统筹整合资源,发挥奖补资金效益,积极引导社会投入,奖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着力培育一批叫得响、推得开、立得住的乡村建设典型示范,推动“五个美丽”向美丽生活、经济美丽转变,让群众在乡村建设中收获更多的幸福感。各县区(管委会)在优先保证完成2023年乡村建设“五个美丽”建设任务后,可按规定将剩余资金统筹用于2023年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农业农村方面项目支出或提前支持2024年乡村“五个美丽”建设任务项目支出。

  二、统筹推进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内项目建设。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县区(管委会)对有会议纪要、市厅级挂钩领导或牵头单位已确定要实施并在年内能实现支出的示范片区内重点村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对预估示范片区重点村项目年内无法实现支出的补助资金,可调整用于“五个美丽”创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并在年内全部支出到位。

  三、扎实做好夏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工作。各有关区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推动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一要完善管护机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提高农田水利抗灾能力,建立“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积极探索农田基础设施保险试点等多种形式管护机制。相关项目乡镇(街道)、村要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主体、管护人员信息、管护内容、管护记录等基本情况。二要明确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范围和内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主要以“十二五”以来已评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主要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等其他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等。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建后管护费用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三要做好资金绩效监控。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各县区(管委会)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五、落实好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奖补资金绩效目标

   3.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片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4.2023年夏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5.2023年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