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3月20日
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与渔业产业体系,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莆田”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莆政综〔2021〕141号)、《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期调整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30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莆田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莆财绩〔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洋与渔业生态发展、特色发展、融合发展、健康发展以及产业链延伸发展,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本办法中所称县区均包含管委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配套补助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筛选,建立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按计划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除省级以上文件明确需配套补助外,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以往年度已获财政支持的项目(渔港项目除外)尚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单位,不得申报同类项目补助。奖补类分级补助项目年度内获多个级别评定的,只予以一个级别一次性补助,已获其他部门资金奖补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研发、推广、管理的单位、渔业社团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海洋与渔业经营主体,以及与莆田开展渔业项目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台资渔企等现代渔业招商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远洋渔业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引进和发展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入国外、市外远洋捕捞渔船或辅助船,以及鼓励运回本市销售自捕水产品等。
2.补助标准:
(1)获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每艘船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9予以奖补,每艘船奖补上限分别为9万元和18万元。
(2)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一次性奖补36万元、18万元。
(3)购置外地市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远洋渔业企业由外地市转入我市且船随企业转入的。补助标准根据船舶长度(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确定,其中:30米≤船长<50米每艘最高补助10万元,50米≤船长<80米每艘最高补助15万元,80米≤船长<100米每艘最高补助20万元,船长100米及以上每艘最高补助25万元。
(4)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莆田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12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30元。
申请(1)类、(2)类、(3)类补助的,受奖励企业(含渔船)如10年内(自获得奖补资金时间起计)迁离莆田的,应全额退还已获远洋渔船奖补资金。
(二)渔港建设提升
1.使用范围:对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新建渔港和提升改造、整治维护渔港,并列入同期省级渔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渔港建设补助等。
2.补助标准:对列入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资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后给予30补助。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安排。
(三)渔业保险财政补贴
1.使用范围:用于参保会员享受该险种的会费市级财政补贴。
2.补助标准:依据2021年度标准为渔工、渔船(含沿海及远洋渔工、渔船、养殖渔工等)各险种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10
;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各险种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20%。市级财政补贴比例在当年度补贴政策未修改情况下执行上一年度政策标准。
(四)水产种业振兴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普查、调查和管护等;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业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研究院所等。
2.补助标准: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资金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改(扩)建、新建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产苗种企业获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予以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五)设施渔业建设提升
1.使用范围:主要支持海上养殖设施转型升级、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稻(莲)田综合种养、大型智能化养殖装备等设施渔业项目改造提升、新建。
2.补助标准:按“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财政支持的新建设施渔业项目应符合闽海渔〔2023〕21号文件中《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技术要求》,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新建大型智能养殖装备按照网箱实际包围水体补助上限100万元/万立方,单个装备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省级以上文件规定需配套补助的设施渔业项目从其相关规定落实配套比例补助资金。
(六)产业融合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设施渔业提升、品种优化改良、水产品加工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链条项目建设,以及海洋与渔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
2.补助标准:育种育苗、设施渔业、标准化建设等一产项目,水产品加工生产线、冷藏(冻)保鲜设备设施等二产项目,冷链仓储、水产品电商等三产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设施渔业方面实现监测调控自动化、生产操作智能化、资源利用数字化等管理服务功能,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七)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
1.使用范围:用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渔业水域资源普查、调查和养护,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渔业养殖区垃圾治理、渔港港区垃圾治理和渔船油污染防控等。
2.补助标准: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以及水产品质量相关认证、渔业品牌创建和宣传等。
2.补助标准:
(1)对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2)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3万元;通过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以上证书到期(3年)后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认证的,再给予相应奖励补助;每个单位同一个产地奖励补助产品数不超过5个。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奖励补助10万元。
(3)获“水乡渔村”“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等休闲渔业项目品牌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4)创建并通过省级以上水产养殖示范类项目、高质量发展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水产优势区等评定或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5)完成海洋与渔业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实施予以一次性奖补。获批为福建省地方标准每个项目予以奖补2万元、获批为国家行业标准每个项目予以奖补5万元,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补助。
(6)渔业经营主体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或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水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奖补:线上宣传展销活动补助0.2万元/家次;线下单次宣传展销活动时间不少于2天,市内补助0.3万元/家次、省内补助0.5万元/家次、省外补助1万元/家次。县区组织水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提前1个月报备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活动结束后以正式文件专项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按不超过活动投入总金额30%予以资金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场。
(九)统计、评估与规划调查
使用范围:统计、评估与规划调查,主要用于海洋渔业行业统计,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调查、评估与能力提升,开展海洋与渔业相关规划、中期评估及课题研究等,予以经费保障。
(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使用范围:根据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实施海洋观测监测能力提升、海洋数据传输网升级改造、海洋灾害预警报能力提升、海洋灾害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和年度海洋预报基本业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等项目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十一)其他专项资金
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的其他与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相关项目、任务,根据相关文件或依照项目和任务实际制定相应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及时组织县区申报、实施项目,建立完善重点任务项目库。
本办法资金支持的建设类项目补助,按照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文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补助金额、建设期限等)→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联文批复(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批复)→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文向市级申请下达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拨付。项目建设期限一般自项目批复到申请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建设类补助项目未经批复,不得予以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项目验收或达到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大于或等于100万元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财审报告)。申报项目的材料应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各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时组织对建设类补助项目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
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验收完成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名单、补助金额,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于明确分配到企业、个人的项目资金,县区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复核裁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限,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监控,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对象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渔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