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背景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胜利之后,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亟需顺应新形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优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市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要求,我市将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乡村振兴资金纳入衔接资金统一使用管理,并制定了《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十三条。
二、资金补助范畴
资金补助范畴主要体现在第一条。衔接资金分为留市部分和对下转移支付部分。留市部分主要用于脱贫对象医疗综合补助、脱贫对象意外伤害及医疗补充保险、脱贫对象技能培训、驻村干部工作经费、闽宁协作、乡村振兴宣传培训和第三方评估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持续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增收致富。对脱贫对象、结对帮扶干部等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适当补助。
脱贫户产业奖补:突出“造血”功能,激发脱贫户发展生产,每年对脱贫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的,在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产业扶贫基地奖补: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当年度直接带动5人(含)以上脱贫对象稳定就业的生产性产业扶贫基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与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叠加。奖补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脱贫对象公益性岗位续聘补助: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的脱贫户,继续给予续聘,增加脱贫户稳定收入。续聘工资按照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银发脱贫对象劳务服务补助:支持各乡镇(街道)、村(居)根据辖区实际,为男性年龄在60-70周岁、女性年龄在50-65周岁的银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提供劳务服务岗位,工资按照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2.强化“三保障”跟踪落实。强化脱贫对象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对脱贫对象市外就学未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的予以全额兜底补助;对脱贫户唯一住房透风漏雨影响居住质量的予以修缮加固,每户不超过2万元;对脱贫户用水予以每年每户100元补助。
3.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4.加强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对全市12个乡村振兴示范区,按片区中重点村的数量,原则上每村每年安排30万元,由挂钩市领导在片区内统筹调剂使用。
2.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村建设。支持乡村振兴重点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生态宜居、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对38个市厅级领导挂钩的重点村,每村每年安排100万元。
3.支持“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建设。对全市101个“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每村每年安排衔接补助资金10万元。
4.支持脱贫村、老少边岛村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强脱贫村、老少边岛村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5.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市级配套支出。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要求需市、县配套资金,市、县按1:1比例承担。
6.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对获批创建的市级农业产业强镇,每个乡镇奖补500万元,用于镇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资金使用分配和管理要求
资金使用分配和管理要求体现在2-13条。
第二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任务进行分配。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主要包括:脱贫人口(或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等相关人群规模、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对脱贫村、乡村振兴试点村和巩固脱贫任务较重的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全域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市县两级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及县区(管委会)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脱贫对象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教育资助兜底、住房安全保障、用水补助、公益性岗位续聘和银发脱贫人口劳务服务等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别由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和市人社局提出,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四)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教育、住建、水利、人社、医保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莆财农〔2019〕88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莆财农〔201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