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莆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印发了《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莆财资规〔2023〕1号),于2023年1月10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现将《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制定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本规定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三、 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36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定义及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确定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出借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章为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类资产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出租出借期限、出租价格确定形式、办理程序和提交资料。
第三章为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规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发布信息,鼓励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公开交易,可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办理公开交易。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明确了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及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章为附则。相关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