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制定《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取得的收入。本规定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为《规定》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范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具体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特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科目使用规定等。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收入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