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09:18 字号: T | T

市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资〔2023〕2号)精神,进一步有效盘活和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现将《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资产效益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要充分认识资产盘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将资产盘活工作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资产年度清理盘点等有关工作相结合,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盘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资产登记入账、盘点、对账工作。依法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逐步推动解决权证不齐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要求,做好数据迁移、完善、更新,确保真实、准确反映资产状况。涉及出租出借资产的,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资产使用)更新相关资产信息。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和已开展的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将资产盘活各种方式有机融入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常态化资产盘活机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推动本部门有关资产盘活利用,更好地服务发展和民生。

  四、规范资产盘活。资产盘活工作中涉及资产处置的,要根据资产类别、单位性质等情况,按相关规定采取调剂或公开处置的方式进行盘活。严禁借资产盘活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本地区资产盘活和相关收入管理工作。

  五、定期报送情况。市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要全面梳理资产盘活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的口径、时间节点定期形成本部门(单位)、本地区资产盘活工作报告和工作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年度资产盘活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单位)、本地区资产年报予以反映。

  按照《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的函》(莆财资函〔2023〕67号)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5日将上半年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和次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产盘活工作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科)。报送材料包括资产盘活工作方案、工作进展、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和相关汇总情况表(详见附件2、3),报送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将报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账号:zck2553285@163.com)。

  附件:1.《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2.莆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情况表 

     3.莆田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盘活资产情况表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