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是 1992年七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 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 30 多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二、亮点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 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 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建立政 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 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
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 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 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 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 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 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 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 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 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 10章、共 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 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 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 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 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 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 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 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 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 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 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 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 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 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