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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4日 09:16 字号: T | T

  4月2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自2025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以2025年3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清查基准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对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家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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