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6-01-06 16: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现公布莆田市财政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统计数据时限为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莆田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czj.puti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莆田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系(地址:莆田市政府机关事业楼8号楼;邮编:351100;电话:0594-2694413 

一、概述 

2015年,莆田市财政局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各项工作。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良好开展。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监督,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进一步增强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一是增强意识,抓好发文。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从发文环节进一步加强公开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主动公开意识。二是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及时总结、广泛宣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公开培训工作,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讲座、培训班,加强开展公开工作的学习和交流,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多管齐下,信息公开有序。立足于全市财政经济发展大局,依托各种信息渠道,着力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一是通过机关刊物《莆田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系统日常重要工作和各项改革进展情况。这些信息不仅在我局网站上及时公开,而且通过国家财政部信息采编系统,面向全国范围发布。同时每期分别寄送给财政部、省厅、我市财政系统各级单位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使中央和省厅及时了解我市财政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掌握各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体公开部分预算内容。邀请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参加重要的财政会议和采访重要的财政工作,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民生支出和重点改革进展情况及成效。 

  (四)强化信息公开电子载体建设。一是规范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网站信息更新维护工作,2015年以来,网站运行正常,信息更新及时。二是优化意见信箱、政民互动专栏,并配合市政府网做好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工作。三是按期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并与市政府网对应栏目完成对接工作,同步更新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信息、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等重要信息,逐步深化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5年,莆田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局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在网站上设置机构职能、财政新闻、在线办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开财政局日常各项工作。2015年,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电子资料39份、刊发《莆田财政信息》12期。主要内容涉及预算报告、财政新闻、政策法规、财政收支数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 

此外,我局通过莆田市政府政务公告栏公布每个季度财政收支情况。通过《莆田市人民政府公报》、《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湄洲日报》公布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5年收到依申请公开2件,一件属于我局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公开,一件不属于我机关受理,依法予以回复。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比较多,主要涉及社会保障、会计证办理、政府采购等事宜。对群众的咨询,我局也均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没有该内容,历年累计也没有该内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没有该情况发生,历年累计也没有该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市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虽然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仍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深度不够;三是公开的方式、渠道、方法还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对于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各科室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二是抓好抓实规章制度的落实。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开信息,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查缺补漏,着力解决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莆田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统计表 

  


           

计量单位 

2015年度 

历年累计 

主动公开文件数 

 

39 

1172 

其中: 1.政府网站公开数 

 

39 

1172 

2.政府公报公开数 

 

0 

0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0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0 

2.网上申请数 

 

0 

0 

3.信函申请数 

 

0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0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0 

0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0 

3.不予公开答复数 

 

0 

0 

4.其他类型答复数 

 

0 

0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0 

0 

行政复议数 

 

0 

0 

行政诉讼数 

 

0 

0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0 

0 

  

  

八、由市财政局牵头的两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一)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预〔2014106号)等有关规定,2015年,我局坚决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49号)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莆市财预〔2014120号)有关精神,继续深化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市财政公开了市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总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各部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为便于公众理解,各部门除了公开有关表格数据外,还对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民生政策和热点问题。 

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在阳光下运行。市本级从2014年起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比省财政厅计划提前1年实行。进一步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全面推行财务预算公开,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分别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均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情况。由于“三公”经费支出社会关注度高,较为敏感,我局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预决算变动较大的事项,主动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建设运行“三公”经费电子监察系统。在市纪委部署下,开发建设“三公”经费电子监察系统,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三公”经费预算、使用、公开、效率等多方面情况的实时监控。20151月起,市本级84家单位单位市直单位所有一级预算单位80家,4家二级单位)纳入监察系统。目前,市本级315家单位已全部纳入监管。该系统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等三方面进行实时监察,系统根据各类文件规定制定监察规则,预置警戒值,对输入的数据信息,系统自动计算,一旦数据异常或超出设定标准,系统立即自动向监管部门、职能部门发出报警提示。系统上线试运行后,收效良好截止118日,已纳入系统监察的公务车辆总数1767辆。“三公”监察情况累计数23112笔,其中异常情况累计为3055笔,已整改处理为2656笔。 

2016年,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里要求,继续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力求预决算公开的范围、内容、力度更加“全、细、严”。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2015年市财政局根据市纪委《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莆纪〔20148号),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着力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采购阳光化。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作中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信息“三公开”。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充分保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都在网上公开发布,充分保证所有愿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都能及时的、机会均等的获取政府采购信息;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通过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氛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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