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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T00112-0500-2024-00033 | 文号 | 莆财农〔2024〕73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
标题 | 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知 |
索 引 号 | PT00112-0500-2024-00033 | ||
文号 | 莆财农〔2024〕73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 ||
标题 | 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知 |
各县区委(工委)农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福建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20号),经研究,现从“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1607.785万元,其中:855万元资金性质为政府性基金,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752.785万元资金性质为一般公共预算,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科目(具体详见附表1)。
一、资金专项用于第一、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重点支持第一批),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福建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
二、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区委(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应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应承担的示范创建资金(详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和《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统筹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水平;执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县级应承担资金安排表
3.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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