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0112-0300-2024-00019 文号 莆财建〔2024〕67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01
标题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索 引 号 PT00112-0300-2024-00019
文号 莆财建〔2024〕67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01
标题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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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加强和规范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中心城区环卫作业经费及河道保洁和共建美丽乡村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当年度资金到位数为限额,若当年度申请补助资金总额超过限额,应按照占比计算确定各项目的实际奖励金额。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组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环境卫生治理资金,会同同级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市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申报、审核年度资金补助项目,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及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用于补充农村保洁员工资的不足;

  (二)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和设备购买的奖励补助;

  (三)用于市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开展和分类工作运行经费;

  (四)用于中心城区环卫作业及河道保洁工作的补助;

  (五)市领导交办事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的实际情况及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环境卫生治理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当年度市财政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及县(区、管委会)资金保障情况,由市共建办、分类办、环卫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把关后拟文报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第十  县(区、管委会)财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奖励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执行期满,市城市管理局需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

  第十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级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  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  县(区、管委会)财政、城市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2026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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