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0112-0600-2024-00052 文号 莆财农〔2024〕8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2-23
标题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 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知
索 引 号 PT00112-0600-2024-00052
文号 莆财农〔2024〕8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2-23
标题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 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知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 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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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湄洲岛财政金融局、农林水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乡村振兴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朝着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方向前进,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农建函〔2024〕34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与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4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21〕54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脱贫对象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农综〔2024〕141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1〕20号)、《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4〕25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土地流转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农经〔2023〕3号)及市政府批示精神和有关县区资金申请报告,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1327.11385万元(附件1),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报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

  1.加大产业帮扶基地建设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今年以来直接带动5人(含)以上脱贫对象稳定就业的生产性产业帮扶基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与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叠加。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2.对今年以来,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在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做好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对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垦规模10亩以上,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且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当地平均亩产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的,经县(区、管委会)农技部门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对2023年种植中稻、晚稻、甘薯、秋玉米、秋大豆等秋收粮食作物达20亩及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每亩给予市级补助150元,对其中种植晚稻的每亩再叠加市级补助250元;对2024年规模种植马铃薯等春收粮食作物的新型经营主体每亩给予市级补助150元,对其中种植马铃薯的每亩再叠加市级补助250元。

  (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2024年新建的1万亩高标准建设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亩286.26元标准予以补助,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用于各县(区、管委会)“十二五”以来已评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等。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建后管护费用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奖励。对山区地区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农村集体承包耕地20亩(含)以上,流转耕地当年度实施种粮或蔬菜作物一季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市级财政奖励每亩150元,县区配套奖励每亩150元。  

  (七)做好水稻插秧服务补助农机服务主体2023年度在莆田市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插秧服务的,机械插秧设备已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的水稻机插秧服务信息,由市级财政对水稻机插秧服务进行补助,每亩补助20元。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水稻机插秧服务作业补贴面积不少于200亩,最高享受补贴总额为4万元。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落实落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体责任,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坚持全盘统筹、分类推进,确保重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要积极鼓励引导脱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把脱贫基础夯得更牢更实;要严格落实兑现撂荒地复耕种粮工作,广泛推广运用水稻机插秧服务,推动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发展,不断调动农民复耕种粮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不折不扣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目标;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更加注重建后管护,积极推动“粮田”变“良田”,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持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引导镇、村主动靠前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扩面增量。对项目完成实施但有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统筹调整用于符合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扎实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秋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和晚稻叠加市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4年春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及秋冬种马铃薯叠加补助绩效目标表

   4.莆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5.2024年脱贫对象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6.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绩效目标表

   7.2024年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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