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莆委发〔202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莆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莆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保证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规〔202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按照规定程序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制定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本行政辖区内财政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作为财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一)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1.党内规范性文件;
2.规定市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培训、表彰、奖惩等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
3.针对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工作事项的文件,如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监督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
4.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5.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6.会议纪要;
7.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以本科室(单位)的名义制定并实施规范性文件。
三、本规定适用于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废止及其审查、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由税政条法科统筹管理、有关科室(单位)分工协作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
有关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征求意见、调研等起草或者修改工作(以下简称“起草科室(单位)”),配合税政条法科做好文件备案等工作。
税政条法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五、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文件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权利义务、具体措施、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二)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涉及市财政局其他科室(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科室(单位)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的方式、截止时间。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
(五)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的文种可以称为:规定、规则、意见、决定、决议、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称为法、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亟需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加“暂行”或者“试行”。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条。规范性文件结构层次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行政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和一致性,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文号统一按照“莆财(科室简称)规〔发文年份〕(文件序号)号”编发。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 5 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
(七)应当及时将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六、税政条法科负责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局领导决定或者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将文件报送税政条法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报送税政条法科作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表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含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审核情况、主要内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或评估论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涉及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税政条法科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意见采纳情况;起草科室(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税政条法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合法性审查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起草科室(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会签;
2.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由起草科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审定;
3.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退回补正。
七、市财政局一般规范性文件由局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文件备案,报市司法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备案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情况,合法性
(四)审核情况,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
(二)起草科室(单位)代拟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7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 12 份和备案说明(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3.没有合法依据,为市财政局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的;
4.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5.其他不适当情形。
收到市司法局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市财政局自行变更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税政条法科应当会同起草科室(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并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四)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单位)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格式详见附表2)报送税政条法科汇总。税政条法科应当于1月31日前将市财政局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表
2. ××年度莆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目录